学术委员会章程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美术与设计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本单位教职工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美术与设计学院高职称、高学历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本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本学院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美术与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由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学术造诣高并对本单位学术发展做出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的高职称人员组成。

第四条  美术与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科研副院长兼任、委员5人、秘书1人(共8人),从本单位学术造诣较高的高职称、高学历教师中选任,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1年以上者,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八条  本单位设立的学术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美术与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 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讨论本学院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本学院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2. 审议本学院所有拟调入、调出人员及选聘教师的方案。

3. 评审确定本学院副教授及其以下层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4. 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及学校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

5. 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6. 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7. 听取学院行政负责人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工作的报告对学校及学院科研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8. 负责学院及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学术评议和审议等工作。

9. 依据学校关于学术纪律的相关规定,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10. 学院实行青年教师科研导师制,学术委员会委员负责指导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申请书和论文撰写的指导与修改、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指导与建议等。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向学院建议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2/3委员通过。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含1/2)同意方可通过。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院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院长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成员的劳动报酬纳入到学院绩效考核统一管理,对工作优秀者予以相应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美术与设计学院科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美术与设计学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